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四十六条

处置方案获批六个月内,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于原方案及方案获批六个月以上未实施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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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