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四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设置专门的资产处置审核委员会等经营决策机构,并建立完备的资产处置审核程序。相应经营决策机构应遵循集体审议、专业审核、独立表决、利益相关方回避等原则,严格按照资产处置审核程序进行审批决策。
(一)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建立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审批机构(岗位)或专职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程序对处置方案进行客观、独立审批。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准确、全面、详细地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