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已按本办法公告的处置项目,变更处置方案时,如公告内容不发生变动或减少已公告的处置资产,可不重新公告;处置方案中新增未公告的资产,应在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审核会议至少七个工作日前发布补充公告。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已按本办法公告的处置项目,变更处置方案时,如公告内容不发生变动或减少已公告的处置资产,可不重新公告;处置方案中新增未公告的资产,应在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审核会议至少七个工作日前发布补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