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应通过协议明确对受托机构的授权范围和期限,明确处置进度和终止委托的约定,持续做好监测和管理。委托金融机构出让方或其指定机构处置资产时,不得约定有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不得将对资产回收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置决策委托受托方;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出让方或其指定机构处置资产;严禁通过委托处置进行利益输送。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应通过协议明确对受托机构的授权范围和期限,明确处置进度和终止委托的约定,持续做好监测和管理。委托金融机构出让方或其指定机构处置资产时,不得约定有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不得将对资产回收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置决策委托受托方;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出让方或其指定机构处置资产;严禁通过委托处置进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