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成交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确定首付比例、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条件;在有效落实履约保障措施后,结合收款进度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移交资产权证后形成的应收款项应根据受让方信用状况纳入风险分类范围。

分期付款的首次收款比例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付款总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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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