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或机构转让资产,并有义务在处置公告中提示: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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