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除向政府部门、债务企业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转让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
(一)债务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
(二)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三)其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资产。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除向政府部门、债务企业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转让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
(一)债务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
(二)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三)其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