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开转让处置程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协议转让资产,以下情形除外:

(一)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不宜公开转让的证明;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于风险控制、资产盘活等目的阶段性持有资产,并事先约定退出方式;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情形。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议转让资产应坚持审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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