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依法合规转让不良资产。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严禁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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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