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

(一)收购处置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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