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择优选用债权追偿、债权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核销、转让、委托处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置资产,并提供相关依据。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择优选用债权追偿、债权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核销、转让、委托处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置资产,并提供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