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不良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为完善产权和功能、创造转让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对已持有的资产进行追加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追加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追加投资规模,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合适的追加投资方式,制定明确的投资后处置计划,在完成投资后及时按计划推动处置。不得以追加投资的名义变相单纯提供融资。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不良资产管理
为完善产权和功能、创造转让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对已持有的资产进行追加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追加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追加投资规模,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合适的追加投资方式,制定明确的投资后处置计划,在完成投资后及时按计划推动处置。不得以追加投资的名义变相单纯提供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