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不良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避免长期持有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资产价值状态的变化和风险隐患,制定合理的处置计划,尽快推动处置变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评估论证处置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及时调整和完善处置计划。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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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