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第十七条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出让方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