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

第十七条

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出让方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最大限度保全资产。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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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