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收购资产,确保收购协议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及时做好资产接收和档案归集工作,确保资产真实转移。未落实出资条件前,不得进行资金投放。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