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尽职调查、估值、资产定价结果制定收购方案,并严格按照审批决策程序对收购方案进行审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审批决策程序。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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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