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第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尽职调查、估值、资产定价结果制定收购方案,并严格按照审批决策程序对收购方案进行审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审批决策程序。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