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第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估值基础上,对拟收购标的资产进行审慎合理定价,不得先定价后估值,不得明显偏离尽调和估值结果确定收购价格。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