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估值基础上,对拟收购标的资产进行审慎合理定价,不得先定价后估值,不得明显偏离尽调和估值结果确定收购价格。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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