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选用适当估值方法对拟收购资产进行估值。对单笔金额较大、价值难以自行评估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价值咨询、分析报告,并确保估值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选用适当估值方法对拟收购资产进行估值。对单笔金额较大、价值难以自行评估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价值咨询、分析报告,并确保估值结果真实、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