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启动收购工作前,应根据初步收购意向,开展初步调查,拟订立项申请报告,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审核项目来源,不得通过资金中介对接项目,确保项目来源依法合规。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启动收购工作前,应根据初步收购意向,开展初步调查,拟订立项申请报告,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审核项目来源,不得通过资金中介对接项目,确保项目来源依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