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七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