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六十九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