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四十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