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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