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