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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