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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