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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