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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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