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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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