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