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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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