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八十二条

看守所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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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