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条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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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