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 第七十四条独立法条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四章 教育改造第七十四条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