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三条

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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