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三条
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