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三章 管 理 /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七十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盗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