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三章 管 理 /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六十九条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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