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三章 管 理 /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六十九条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管 理 / 第四节 考核、奖惩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