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三章 管 理 /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六十八条
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管 理 /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