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章 管 理 /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六十三条

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