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章 管 理 /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五十四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