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管 理 /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四条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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