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管 理 /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三条

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公函,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并当日送回。 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并持有侦查机关所在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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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