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章 管 理 /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五十二条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