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管 理 /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一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管 理 /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