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管 理 /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五十一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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