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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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