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章 管 理 /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四十八条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