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管 理 /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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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