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五节 释 放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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