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五节 释 放第四十二条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