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五节 释 放

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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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