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五节 释 放
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五节 释 放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