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五节 释 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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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