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五节 释 放第四十条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