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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