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三十七条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