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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