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