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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